• 五、總預算內所列統籌科目經費之分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給付、公務人員福利互助補助等二科目由臺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人事處辦理,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核定,並由主計處函 知原編送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及本府財政局(以下簡 稱財政局)。 (二)國家賠償金由本府法務局辦理,送主計處核定,並由主計處函知原編送機關、審 計處及財政局。 (三)公務人員(工)待遇準備由主計處按各機關編報實際需要簽報核定,並函知主管 機關、原編送機關、審計處及財政局。 (四)災害準備金由本府專案核定後始得支用。
  • 二十、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待遇、福利、獎金、加班費、值班費、國內外出差旅費、兼職費、上下班 交通費及其他給與事項,應由機關內各相關權責單位依照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 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嚴格審核,並依行政院及本府所 訂相關支給規定覈實辦理。又有關員工健康檢查補助部分,於兼顧員工權益, 及在不重複支給之前題下,依本府函頒規定辦理。 (二)配合本府函轉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之實施,各機關工友 (含技工、駕駛)在預算員額低於編制員額之情形下,如實際進用員額再低於 預算員額者,該預算員額與實際員額之人事費差額部分,得於報府核准後,流 用作為採取替代措施所需經費。但該員額差額,應於編列下年度技工、工友、 駕駛人事費預算員額時,配合予以減列。 (三)特別費應切實依行政院函頒支用規定辦理。 (四)各項稅捐非經本府核准不得移作他用。 (五)各項租金應按預算切實執行,不得移用。 (六)各機關需新增或租約到期繼續租用辦公廳舍,應先洽財政局後,確定無適用房 舍時,始得依規定辦理租用。 (七)公有財物應妥善保管維護,發揮功能,如有閒置,應由財產經管單位通盤檢討 調撥,非至規定使用或保管年限屆滿者,不得藉故報廢,其已屆滿規定使用或 保管年限,如仍屬堪用者,應依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八)文康活動費,應切實依府頒標準及支用規定覈實辦理,不得超支。 (九)出國、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力、志工服務、研究發展、新購、汰換 及租賃車輛等計畫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非經本府專案核准不得變更或新 增。又出國計畫經費如遇國外或大陸地區旅費不足情形,由原預算相關出國旅 費項下先行調整支應,再有不足得動支預備金。 (十)電腦相關計畫,其於年度進行中始確定辦理者,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 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報本府核定或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核定,其 總費用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則依上開規定由各經費需用機關自行核處。 (十一)各項投資應按預算切實執行,不得移用。 (十二)各機關舉辦各項活動,應切實依臺北市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暨其補充規定 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各機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 、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並由主管機關加強管理。 (十四)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之執行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 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二十八、各機關歲出預算各一級用途別科目之流用,除受第二十六點及第二十七點之限制外 ,每一科目經費間之流用,其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 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並由機關首長核定。但經市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 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同一用途別項下經常門及資本門流用,應逐案將經費流用情形表函送財政局。各機 關並應於六月底及年度終了後填具經費流用情形表,併入六月及十二月份會計報告 分送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前項如有第十三點及第十五點所定情形者,應完成其程序後始得辦理。
  • 二十九、各機關執行工程預算,同一工作計畫內,各分項工程項目間經費之流用,應在不違 背或降低原計畫預定目標、效益及功能之情況下,始得辦理,每一分項工程項目經 費流入與流出數額,其在原法定預算百分之二十以內者,由機關核定,超過百分之 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仍自行核 定),超過百分之三十者,則應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但有第十三點及第十 五點所定情形者,應完成其程序後始得辦理。 前項如涉及用途別科目間流用者,其數額仍應依第二十八點規定辦理。
  • 四十一、各機關依前點辦理後,如仍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建經費, 得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支應,不 受第七點、第二十點及第二十五點至第二十九點之限制。
  • 五十四、各機關於接獲保留核定後,應即據以填具歲入、歲出保留分配表(歲入部分應連同 自動轉入下年度之應收款),並比照年度預算分配編送及核定程序辦理預算分配, 其通知程序與申請預算保留相同。 修改預算保留分配程序比照年度預算分配編送及核定程序辦理。
  • 六十、為掌握各機關中央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各機關應於每月終了時,由各計畫執行單位確 實分析執行狀況及落後原因送會計單位彙編中央各機關補助款執行情形報告落後原因 分析,須辦理年度追加預算或列入次一年度預算者,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改編列 歲出執行狀況月報表,並依前點規定時程辦理。
  • 六十三、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必須申請辦理經費流用,動支預備金及有關經費等案件時, 應由各機關業務單位詳實提報相關表件送由會計單位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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