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六、為加強預算之執行,避免發生進度落後及經費保留情形,各機關執行各項資本支出, 應於總預算案編成時即展開準備作業,周詳考量,妥善規劃,俟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 ,應即刻辦理招標作業,如有提前採購招標需要者,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相關 函示規定辦理。至於年度開始後,如總預算案尚未完成審議程序時,應依臺北市政府 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完成之執行補充規定辦理相關事宜。除發生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 核准得延後執行者外,至遲應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 (一)工程之定作,除須依本府公共工程(建築、土木)作業期程管制方案規定期限 辦理主體工程發包作業者外,應於年度開始六個月內開標。 (二)設備之買受或定製,除參與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項目,得配合中 央機關採購期程辦理外,應於年度開始四個月內開標。 (三)用地之取得,應依本府地政局之列管期程辦理。 (四)工程或設備之採購,如委託本府其他機關代辦者,應確實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 機關學校工程委託代辦作業要點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委託代辦經費處理 要點辦理,並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內完成委託程序。 機關首長應就每一工程(計畫)指定專案經理人(PM)負責掌控專案之進度及預算執 行,如有落後情形應提出改善計畫。
  • 五十九、各機關應將本機關所管歲入(含以前年度保留款)各款執行情形,填製歲入執行情 形表依會計報告遞送時程,逕送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應詳予審核,於彙編後將歲 入執行情形表依上開時程以電子郵件傳送財政局。
  • 六十、為掌握各機關中央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各機關應於每月終了時,由各計畫執行單位確 實分析執行狀況及落後原因送會計單位彙編中央各機關補助款執行情形報告落後原因 分析。
  • 六十二、為提升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就各項計畫執行情形確實填報並 詳加檢討改善: (一)按月就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切實檢討,併同預算執行狀況提報局(處)務 會議。 (二)各項資本支出工程(計畫)進度落後百分之十或預算執行進度落後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應由負責單位提出改善計畫彙提主管局(處)務會議報告。 (三)各項資本支出倘有重大困難或跨機關間須協調事項,應協同主管機關適時提 請府級長官(副秘書長)協處。 (四)每季應另就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資本支出、府列管、主管機關及本機關首長要 求列管之計畫(以下簡稱重大計畫),辦理實際進度與預定進度之差異分析 、編製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分析表,併同會計報告遞送相關機關。 另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主計處每季將府列管項目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及資 本支出可支用預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預算執行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機關之 落後原因分析,併同簽報府級長官(副秘書長)召開檢討會議,並依檢討結果擇要 提送市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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