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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為提升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就各項計畫執行情形確實填報並 詳加檢討改善: (一)按月就工作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切實檢討,併同預算執行狀況提報局(處)務 會議。 (二)各項資本支出工程(計畫)或預算執行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者,應由負責 單位提出改善計畫彙提主管局(處)務會議報告。 (三)各項資本支出倘有重大困難或跨機關間須協調事項,應協同主管機關適時提 請府級長官(副秘書長)協處。 (四)每季應另就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資本支出、府列管、主管機關及本機關首長 要求列管之計畫(以下簡稱重大計畫),辦理實際進度與預定進度之差異分 析、編製重大計畫預算執行績效分析表,併同會計報告遞送主管機關、主計 處、財政局及審計處。 另府列管項目及資本支出執行進度落後項目之管考,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本支 出預算執行監督機制」辦理。
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0730100000號函修正第61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