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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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各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必須調整容納、併入決算或補辦預算等案 件,除應由各業務單位依本要點所訂之程序辦理外,應先送會計 單位審核,並為預算之控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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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主計處對於各基金預算執行情形,得依預算法第六十六條、第六 十八條、決算法第二十條及會計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會同財政 局、各主管機關隨時派員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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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期間,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預算有 節減必要時,得協商其主管機關,並陳報本府核定,凍結其一部 或全部之經費,俟有實際需要,專案報府核准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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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依本要點規定應由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及由主管機關以府函決行者 ,其核定副本應抄送審計處、主計處及財政局;應由主管機關核 轉本府核准事項者,核定副本應抄送審計處及財政局。 前項由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其為一級機關(構)者,得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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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執行,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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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各基金依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期限、份數及格式,由 行政院主計總處定之。 前項書表得由主計處審酌需要,增訂補充書表或增列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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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本要點未盡事項,本府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1133003702號函修正全文52點;除第21點第2項第4款及第23點自113年4月19日生效外,餘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