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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稅款收入之解繳作業程序如下: (一)總庫及代庫銀行各分行代收非稅款,依下列程序辦理: 1.非稅款收入憑證填具各機關非稅收入專戶或保管金專戶(以下簡稱專戶)名稱 及帳號者,存入該專戶,並將非稅款收入憑證報核聯送各該專戶開戶行。 2.非稅款收入憑證填具各機關收入科目名稱、代號及款項繳入年度者,直接存入 市庫存款戶。 (二)代庫銀行委託之其他各代收稅款處代收非稅款,應於次日將日報表及非稅款收入 憑證送總庫,並於約定解繳日將所收非稅款存入承轉行彙整解繳總庫。總庫核算 各代收稅款處送來之非稅款與日報表,再與日報總表總數核符後,依各機關填具 之專戶名稱、帳號或收入科目名稱、代號分別存入專戶或市庫存款戶,其屬存入 專戶者,應併同報核聯送交各該專戶開戶行。 (三)非稅款收入先存入專戶者,各機關應適時至專戶開戶行,領回對帳單及收入憑證 報核聯核算。核對無誤後,應即日按歲入科目填寫繳款書及簽發專戶支票,繳入 市庫存款戶。 (四)非稅款收入直接存入市庫存款戶者,各機關得以網路銀行下載之市庫存款交易明 細表或對帳單,經列印人員加蓋職章,併同收入憑證作為登帳及核銷之用。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稅款及非稅款收入解繳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財務字第095333138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