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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指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及其轉委託之其他 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其他代收稅款金融機構)。 (二)金融輔助業者:指負責將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代收稅款總額撥入代庫銀行及 負責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總行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政資訊中心) 間檔案傳送作業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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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稅款收入之解繳作業程序如下: (一)資訊流作業: 1.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將每營業日代收稅款明細資料,傳送各代收稅款金融機 構總行,該總行應於次營業日十時前傳送金融輔助業者,金融輔助業者應於次 營業日十三時前傳送至財政資訊中心,財政資訊中心應每日將該資料檔經財稅 網路傳送至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 2.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每營業日所收稅款,其繳款書報核聯須送交稽徵機關者, 非經代庫銀行報請稅捐處同意,應於次營業日十二時前,將報核聯區分本、外 轄並連同彙計單送達當地稽徵機關。 (二)金流作業: 1.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應於規定稅款解庫日(每星期二、五)前,將上期所收之 本市各項稅款繳入其總行,該總行應於解庫日將稅款存入金融輔助業者辦理撥 轉作業之帳戶內,並由金融輔助業者於解庫日十二時前,將稅款撥入代庫銀行 ,彙解市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如逢例假日,應於次營業日彙解。 2.代庫銀行應按金融輔助業者撥入之稅款,填製繳款書,繳入市庫存款戶,以「 暫收稅款」科目列帳,並編製入帳明細單,供稅捐處對帳。 (三)稅捐處依下列作業程序轉正與銷號: 1.轉正:稅捐處應將所收各項稅款編造收入清單,並將彙整核算後各稅目數額, 依規定屬本市歲入部分,每星期二次填製市庫收入轉正通知書,持交代庫銀行 公庫部(以下簡稱總庫)轉入各項稅課之正式科目。 2.銷號:稅捐處應按時收取財政資訊中心傳輸之代收稅款明細資料,並轉出繳款 書檔案,據以辦理銷號作業。發現無法正常銷號者,應查明實情依規定辦理。 (四)稅款解繳錯誤之補退稅款作業處理如下: 1.補款作業: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依稅捐處通報之補退款表單,經查明後將款項 繳入市庫存款戶暫收稅款科目,並將處理結果填於上開表單回報稅捐處。 2.退款作業: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依稅捐處通報之補退款表單,經查明後填妥相 關資料回報,並由稅捐處開具收入退還書、專戶支票或由專戶匯入金融機構指 定帳戶,退還代收該稅款之金融機構。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稅款及非稅款收入解繳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財務字第10131548900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