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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本會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民政委員會。 二、財政、建設委員會。 三、教育委員會。 四、交通委員會。 五、警政、衛生委員會。 六、工務委員會。 七、法規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之設置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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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本會置專門委員、組主任、室主任、秘書、專員、編審、高級分析師、組 員、設計師、管理師、技士、技術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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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本會設會計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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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法規名稱:
臺北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13042113號令修正公布第9、27、29、30條條文及行政人員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