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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 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報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市各區公所、有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報得結合本市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及本市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召開。
法規名稱:
臺北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07546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