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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激勵員工士氣、增進服務品質及管理績效, 特依據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 訂定本支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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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支給要點所需經費由公有停車場當月停車業務收入百分之三提列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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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支給要點所稱工作獎金每級點金額之計算公式為:每級點金額=當月停車業務收入百 分之三╱管理人員總級點。
法規名稱: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工作獎金支給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0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四字第09813637500號函修正下達名稱及第1、3、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工作獎金支給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工作獎金支給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