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選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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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擇定擬由本府列管之計畫,應依下列選案原則辦理: (一)機關年度優先推動項目或最重要之業務項目,且有具體辦理時 程者。 (二)市長指示之重大政策。 (三)年度受列管計畫尚未結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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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案程序說明如下: (一)計畫提送:研考會於十月底前函請各機關依前點選案原則,提 送下年度擬由本府列管計畫。 (二)計畫審查:研考會除就各機關提送之計畫進行審查外,亦得依 第三點選案原則建議增列計畫,並於十一月二十日前完成審查 作業。 (三)核定公布:研考會就計畫審查內容,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報府核 定,依核定結果函送各主辦機關研擬作業計畫。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政府年度個案計畫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管字第11230226682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