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作業計畫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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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辦機關應至臺北市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系統 -計畫管考系統(以下簡 稱計畫管考系統)研擬作業計畫。作業計畫應包含之項目及填寫內容 ,應依研考會函送之說明辦理。 主辦機關應於十二月底前將作業計畫(含作業計畫細目、綱要進度表 及預算控制圖)提送研考會審查。 應完未完計畫之主辦機關應重新研擬作業計畫,並依前項規定作業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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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研考單位或人員應熟稔計畫管考系統操作方式,除須協助業務 單位使用計畫管考系統完成作業計畫之研擬外,倘相關業務人員異動 ,研考人員亦應協助接任人員系統之學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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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考會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將作業計畫審查意見函送各主辦機關修正 ,並於二月底前將修正後之計畫報府核定,作為計畫執行、管制及評 核之依據。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政府年度個案計畫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管字第11230226682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