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查證作業 九、研考會於每年七至八月及次年一至二月間,分別進行期中及期末查證 ,主辦機關應配合查證作業需要,至計畫管考系統建立查證報告表, 經機關首長親自核章後提送研考會審查。 本府列管計畫於執行過程中,研考會得依實際需要派員進行不定期查 證,各機關應主動配合查證作業,提供查證所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