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7-1 條
    經營旅館者,應每月填報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客房住用率、住宿 人數、營業收入等統計資料,並於次月二十日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其營 業支出、裝修及設備支出及固定資產變動,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陳報 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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