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信託之監督
  • 第 60 條
    信託除營業信託及公益信託外,由法院監督。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並選任檢查人及 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 第 61 條
    受託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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