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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內無區民活動中心者,得申請設置區民活動中心。倘為本府興建, 申請設置之實際使用面積上限計算方式: (一)按申請設置地點當地里之申請前一年度十二月底之人口數為基準。 (二)人口數未逾五千三百人者,實際使用面積上限為五十坪(含里辦公 處十坪);逾五千三百人者,實際使用面積上限計算公式如下: 面積(坪)=〔人口數(千人)×25(m2/ 千人)÷3.3〕+ 里辦公 處 10 坪。 前項人口數(千人)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為止,面 積計算遇小數點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
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民活動中心設置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民治字第1096015470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9年6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