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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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臺北巿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 學生成 績評量,特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 法。 學生成績評量,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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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 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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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學生成績評量,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 下: 一 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 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 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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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 ,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前項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 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了解學生學習成就之評量; 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補 救教學之依據;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的學習表現與需求,評估特殊性 向與能力,提供適切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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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評量學生成績,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 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則 與方式,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 互評或家長提供之資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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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 初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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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記錄。 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量化紀錄得以分數計之,不排名次,至學期末應轉換為甲、乙、丙、丁、 戊五等第方式紀錄。 前項等第之評定,由學校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轉換之,其等第之評定標準 參照分數如下: 一 甲等:九十分以上。 二 乙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 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 丁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 戊等:未滿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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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任課教師應衡酌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優勢能力,彈性調整其成績評量方式 。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39430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