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學習領域評量
  • 第 9 條
    學習領域評量區分如下: 一 語文。 二 健康與體育。 三 社會。 四 藝術與人文。 五 數學。 六 自然與生活科技。 七 綜合活動。 彈性學習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一年級及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與人 文、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 第 10 條
    學習領域之評量方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內容 及活動性質,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 筆試:就學生經由教師依能力指標及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二 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 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 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 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 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以書面或口頭報告 評量之。 七 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 之。 八 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 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 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 檔案:就學生學習過程中可以留下之重要相關資料彙整後評量之。 十二 其他方式。
  • 第 11 條
    學習領域之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時間和評量方式,由學校課程發展委 員會通過後實施。 二 平時評量之次數、時間及方式,由任課教師審酌教學需求及學生日常 表現自定之。 三 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定之。 四 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 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 第 12 條
    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學生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 成績結算前辦理。無故缺考者,應命其補考;不補考者,其成績以零分計 算。 前項補考成績,由任課教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請公假、喪假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補考實得分數計算。 二 請事假、病假缺考者,按補考實際分數範圍內視實際情形決定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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