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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四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補助。 前項第四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限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另定之。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978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960005662號令發布定自96年1月3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