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2-1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 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角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所需費用,由保險人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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