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廣告物街區更新計畫
-
第 51 條為形塑特定街區建築與招牌、樹立廣告之整體風格與和諧景觀,市政府得 劃定一定街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及時程,規範廣告物之形式、材料及設 置規格、位置,不受本規則規定之限制;其有拆除廣告物之必要者,得由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雜項執照、雜項使用執照、廣告物許可證或廣告物 登記證。 巿政府為推動前項之廣告物街區更新計畫,得編列預算獎助更新廣告物。
-
第 52 條地 (街) 區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為管理維護其環境景觀,得自行擬訂一定 街區範圍及建築物附設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設置規定,經本市廣告物審議 委員會通過主管機關許可後,據以施行。 依前項之規定設置廣告物者,得向巿政府申請補助,其申請程序、適用範 圍及補助方式,由巿政府定之。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0632507100號公告失其效力;並自105年7月2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