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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廣告物之管理,其主管機關如下: 一、招牌廣告、樹立廣告及電子展示廣告: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主管建築機關。 二、張貼廣告:廣告物上緣距地面三公尺以下者為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超 過三公尺者為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 三、插設旗幟廣告: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四、公車站牌及候車亭廣告、遊動廣告:市政府交通局。 五、其他廣告: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不能認定者,為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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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條對違規廣告物查報取締或執行遇有障礙時,各主管機關應相互支援配合, 並得洽請消防局、警察局、產業發展局或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
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2195700號令修正發布第5、5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