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一般學科成績之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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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一般學科成績之評量,分下列各科辦理: 一 國文。 二 英語。 三 數學。 四 認識臺灣 (社會篇) 。 五 認識臺灣 (歷史篇) 。 六 認識臺灣 (地理篇) 。 七 公民與道德。 八 歷史。 九 地理。 十 生物。 十一 理化。 十二 地球科學。 十三 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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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一般學科各項成績評量所占比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一、二年級第一、二學期及三年級第一學期,每學期辦理二次定期評 量為原則,所得成績占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七十五。日常評量由教師 依日常表現以多元評量方式評定,占該科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二 三年級第二學期,得辦理一至二次定期評量,所得成績占該科學期成 績百分之七十五,日常評量占百分之二十五。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國民中學未實施九年一貫課程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教中字第09835704000號公告自93年8月31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