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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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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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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測繪科:統籌協調本市測繪業務、土地與建物測量相關業務等法令研 修、督導考核土地開發總隊控制測量、建置測繪資訊平台等、各地政 事務所土地、建物測量業務與法令疑義請示、再鑑界案件業務及地籍 測量專業資格證明書核發等事項。 二 土地登記科:土地、建物登記、地籍相關業務與法令研修、督導與處 理各地政事務所登記、地籍業務事項或法令疑義請示、地政士管理及 地政志工等事項。 三 地價科:實施平均地權有關規定地價、編製公告土地現值表、地價與 標準地價評議、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執行實價登錄作業、編製都 市地區地價指數、地價基準地選定與查估、低報地價土地處理、私有 空地限期建築使用及不動產估價師管理等事項。 四 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管理、外國人及大陸 地區人士取得移轉不動產、劃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私有土地面積最 高額之限定、超額限建土地之照價收買、禁止分割最小面積、房屋租 金之強制減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及不動產交易之定型化契約、廣告 查核、消費爭議業務等事項。 五 地用科:土地徵收、公地撥用業務、徵收撥用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開發 使用管制作業、本局經管土地利用及公地資料統計等事項。 六 土地開發科:整體開發地區開發方案規劃、土地開發政策研擬與法令 研修、本市實施平均地權與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業務 及督導土地開發總隊開發業務等事項。 七 資訊室:地政業務資訊化、資訊機房與設備軟硬體之規劃、管理及協 調聯繫等事項。 八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研考業務及 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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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專員、股 長、督導、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 理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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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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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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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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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本局設土地開發總隊及地政事務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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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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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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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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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土地開發總隊總隊長。 七 地政事務所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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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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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00530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及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