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print
列印
close
關閉
法規名稱: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2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社三字第09233475901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92年5月1日起實施
七 經查未實際居住本市或出境並予停發津貼者,後雖有實際居住之實, 需滿一年後始得提出申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