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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補助勞工因雇主之不當解僱、發生職業災害或其他重大之勞資爭議案 件所需之訴訟費用及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 二 補助勞工因關廠歇業之勞資爭議案件所需之訴訟費用。 三 補助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不當解僱爭議並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所需之律師費及裁決期間之生活費用。 四 補助本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 五 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支出費用。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補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21652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