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為主管機關,本府產業發展局為管理機關。
  •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提供資金協助本府產業發展局、本市各區公所、農民團體及農業相關 基金會,從事農村建設及農地管理支出。 二 辦理農業研究、實驗及技術改進所需之補助支出。 三 農業推廣、農民教育等計畫執行支出。 四 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金支出。 五 農業天然災害補償金、植物防疫、檢疫及銷毀費用支出。 六 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七 從事本國各級政府公債、國庫券、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其他短期票 券等之短期投資支出。 八 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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