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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臺北市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妥適規劃 學生作息時間,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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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自開學日起,應依正常作息時間按時上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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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應依本局函頒之學校行事曆編排學生上課週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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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每日以安排上午四節正式課程,下午三節正式課程為原則,導師時間以平均分配於 每日辦理為原則,以期生活教育之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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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生每節上課四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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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規劃學生作息時間,應考量親師互動、生活教育及促進健康體適能,上午八時三十 分以前以安排晨光活動、導師時間、學校集會、體育活動等為原則。 學校應配合國民體育法推動 SH150計畫,依照臺北市中小學學生運動健康 150實施計畫 推行學生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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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於假日辦理半天(全天)之全校性活動,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明訂於學 校行事曆中,並於學校日向家長說明,俾家長妥為因應。活動辦理完竣,學校應於一週 內辦理全校師生補假半天(全天),亦須以書面通知家長,於補假當日安排學生自行學 習並指導學生注意居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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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為加強國語文與英文能力,得於每週擇一日上午八時至八時四十分安排正式課程。 學校如有其他特殊考量須於八時三十分前安排正式課程,應專案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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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可視課程規劃需要,彈性調整各年級學生每週上課節數,惟若各年級學生分批放學 ,學校應有相關配套措施,加強學生放學安全維護。
法規名稱:
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國字第1076066286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