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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處理市民申請許可設置張掛旗幟布條公益性之認定,特訂定本 暫行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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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許可張掛旗幟布條應為政府機關主辦或協辦之具有公益性質活動,且其活動內容應 明確並符合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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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許可張掛旗幟布條,其活動內容公益性質不明確時,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全國性或全市性公會、協會、社會團體主辦之活動並具名申請,且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二)參與活動單位為開放所有成員會員或外界參加者,不得為單一廠商舉辦之活動。 (三)活動企畫內容具有公益關連性。
法規名稱:
臺北市申請設置張掛旗幟布條公益性認定暫行作業方式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2年4月14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環三字第09231273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