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0 條
    政府應規劃實施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 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 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