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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147761號令修正公布第20條條文
第 20 條
政府應規劃實施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之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 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 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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