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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681號令增訂公布第23-1條條文
第 23-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童,為 維持生命所需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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