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
    市志之纂修,由臺北市立文獻館(以下簡稱文獻館)負責辦理。
  • 第 4 條
    市志纂修前,文獻館應編擬市志凡例、綱目及纂修計畫,陳報本府核定後 據以辦理。
  • 第 6 條
    文獻館為編纂市志,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洽請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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