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市志之纂修,由臺北市立文獻館(以下簡稱文獻館)負責辦理。 第 4 條 市志纂修前,文獻館應編擬市志凡例、綱目及纂修計畫,陳報本府核定後 據以辦理。 第 6 條 文獻館為編纂市志,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洽請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