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開發用地屬單一土地所有人,且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本府 得准許其優先申請投資開發。 前項申請案之核准條件、徵審文件內容及程序,由捷運局擬定報本府核定 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