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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27329500號令刪除公布第7條條文;原第8、9條條文修正並遞改為第7、8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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