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 條
    公私機關(構)因建設須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時,應洽主管機關同意, 並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用(以下簡稱工料費),測設並埋石者,每點新臺 幣五千五百元;測設並埋鋼標者,每點新臺幣三千元。未經主管機關同意 ,擅自移動、挖除或覆蓋者,主管機關得依測設並埋石計費向該機關(構 )追繳工料費。 前項埋石作業須繳納挖掘道路之行政規費,由主管機關依臺北市道路挖掘 行政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代收彙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第 7 條
    公私機關(構)因建設須移動、挖除或覆蓋主管機關佈設之控制點時,其 重建費用依每點新臺幣五千五百元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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