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附則 第 29 條 本辦法有關之剩餘資源管理、管制等措施,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人民團體 或學術機構辦理。 第 30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公共工程由工務局定之;民間建築工程由都發局定 之。 第 3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