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表。 第 3 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如附表。 前項以外之使用項目,是否屬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有疑義 時,由本府依場所類別定義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