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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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二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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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規名稱:
溫泉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6601號令修正公布第5、3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90032497號令發布定自99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8812號公告第11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權責事項,自103年3月26日起改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轄;第14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3月26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