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31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二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
  • 第 32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