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本標準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九十七條之五規定訂定之;本標 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 第 2 條
    臺北市各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之組別及使用項目,其核准條件如下:
  • 第 3 條
    前條附表之核准條件中,有關應辦理社區參與之規定,其辦法由本府定之 。
  •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