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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393680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第 2 條
臺北市各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之組別及使用項目,其核准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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