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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標準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九十七條之五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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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本條文修正發布前之合法建築物跨商業區及住宅區,該住宅區附條件允許 使用之組別,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免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 合於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 二 合於下列各目規定者: (一)該樓層配合商業區使用作整體規劃。 (二)同層及以下各層均供非住宅使用或取得同層及以下各層供住宅使用 者之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位於商業區。 (四)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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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456930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增訂第六條條文,原第六條條文遞移為第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