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九十七條之五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之組別及使用項目如 附表。
-
第 3 條前條附表之允許使用條件中,有關應辦理社區參與之規定,其辦法由臺北 市政府定之。
-
第 4 條本市住宅區建築物跨住宅加級地區及非加級地區,符合下列各款之條件者 ,得依較高使用強度分區用途規定使用: 一、建築物位於較高使用強度使用分區之樓地板面積占整棟建築物樓地板 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或其投影面積占整棟投影面積三分之二以上。 二、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位於較高強度使用分區。
-
第 5 條前條所稱住宅加級地區,指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之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 二之二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及第四之一種住 宅區。
-
第 6 條本條文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前之合法建築物跨商業區及住宅區 ,該住宅區附條件允許使用之組別,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免附條 件允許使用: 一、合於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 二、合於下列各目規定者: (一)該樓層配合商業區使用作整體規劃。 (二)如設置於第二層以上者,其同層及以下地面各樓層均供非住宅使用 或取得同層及以下地面各樓層供住宅使用者之所有權人同意書。 (三)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位於商業區。 (四)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
第 7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0664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
(原名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新名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