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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測量案件跨所收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5)北市地一字第09532071800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之附件一
二、申請人申請測量案件跨所收件時,應填具土地複丈、建物測量案件跨 所收件申請單(如附件一),連同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申請書及相關 文件至地政事務所申辦並繳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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