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經原處分單位審認復查有理由應撤銷原處分或部分處分且無爭議者,由法務科簽准後, 再由原處分單位另為處分函復申請人,並抄送法務科解除列管。
  • 四、經原處分單位審認復查部分有理由應撤銷部分處分或復查無理由維持原核定者,則仍依 復查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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