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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提報之使用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總經費。 (二)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之一所規定之款項。 (三)向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查證,位於重劃區之期別及範圍,並提出工程計畫範 圍之地籍圖或現況圖。 (四)預計進度及預期效益。 (五)所需各項費用概估表。 (六)分年經費需求。 (七)其他經財政局指定之事項。
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考核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財務字第101315446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