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之計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 1.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 2.占用之地上建物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以申報地價年息百 分之八計收。部分作營業使用者,得依營業用面積與房屋總樓地 板面積比例計收。 3.占用農業區、保護區市有土地非供庭院使用,而種植農林作物或 養殖者,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五計收。 (二)建物:按房屋評定現值年息百分之十計收。 占用人未於限繳期限內繳納者,應請求其支付自限繳期限屆滿時起至 實際繳交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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