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為改進法院或檢察機關囑託各地政事務所或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 所、隊)勘測案件之處理,以維人民權益與政府威信,特訂定本要點。
  • 九、辦理未登記建物勘測,應依法院或檢察機關人員實地指界切實辦理,並據以計算全部面 積辦理登記;如有占用鄰地部分,應以虛線表示,並計算其面積;另於建物測量成果圖 上載明本建物總面積為○○平方公尺,其中○○平方公尺占用鄰地,並依地籍測量實施 規則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請法院或檢察機關人員於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