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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府各機關學校所屬員工(不含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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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協談服務,以面談為原則,實施方式如下: (一)員工申請協談服務,應先以專線電話約定協談時間,但如經輔導人員認定無協談 必要者,則不予安排。 (二)協談時間:以協談人申請時間為主,由本府員工協談室協助安排,並可於下班時 間進行。 (三)取消協談:若因故無法前來,應至遲於協談前一天以電話取消。 (四)終止協談:員工於協談過程中,得要求終止協談。 (五)錄音(影)之服務:基於諮商保密原則,協談時不提供錄音(影)之服務。但申 請協談人若有需要時,得於協談前經協談人員同意後錄音(影),並索取所錄製 之卡帶。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員工協談服務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94)府人三字第094050643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