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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因教 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益之申訴案件,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四條規定,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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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府遴聘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 各級學校教師、學者專家、臺北市教師會推薦、本局代表及社會公正 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 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委員因 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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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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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議﹔評議之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 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 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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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所為之評議決定,不影響當事人提起司法爭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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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期間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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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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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本局局長就本局現有人員聘兼之 。
法規名稱:
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秘字第1103034989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