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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為處理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設置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地賠會)如下: (一)地賠會置委員十三人、本局局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其餘委員十二人由本 局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具有地政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士七人。 2.臺北市之地政士公會代表一人。 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代表一人。 4.本局簡任人員一人。 5.本局地籍及測量科科長。 6.本局法制人員一人。 (二)委員之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三)地賠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局派兼之,辦理幕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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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請求權人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請其填具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請求 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一)向轄區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其有代理人者,並應請其提出委 任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二)或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請求權人應據實說明有無獲得其他賠償、補償或保險給付。但人身保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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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轄區地政事務所於收到地賠會有賠償責任之決議後,應速為決定協議期日及處所,並 製作通知書,至遲於協議期日五日前送達於請求權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 地賠會審議轄區地政事務所有賠償責任者,該所應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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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經協議成立時,轄區地政事務所應依規定作成協議紀錄(參考 格式如附件三)及協議書(參考格式如附件四),協議書並留存一份;開始協議之日 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或請求權人於地賠會決議後擴張聲明,視為協議不成立,應依 請求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五)。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受理土地法第六十八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2100000號函修正第2、16點條文及第9、18點條文之附件二、三;並自函頒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