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局為處理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設置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地賠會)如下: (一)地賠會置委員十三人、本局局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其餘委員十二人由本 局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具有地政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士七人。 2.臺北市之地政士公會代表一人。 3.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代表一人。 4.本局簡任人員一人。 5.本局地籍及測量科科長。 6.本局法制人員一人。 (二)委員之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三)地賠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局派兼之,辦理幕僚事務。
  • 十八、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經協議成立時,轄區地政事務所應依規定作成協議紀錄(參考 格式如附件三)及協議書(參考格式如附件四),協議書並留存一份;開始協議之日 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或請求權人於地賠會決議後擴張聲明,視為協議不成立,應依 請求權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五)。
  • 十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經協議成立之登記損害賠償總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各 所得逕行決定;賠償總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而在一百萬元以下者,應簽報本局核定 ;賠償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應層報市長核定。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經訴訟上和解成立或判決確定者,賠償總額應簽報本局核定後 ,依第二十一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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